合肥公积金新变化

发布时间:2020-04-12阅读次数:



近期,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台了合积〔2019〕13号文件,就合肥地区的公积金提取管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的规范,那么其中的变化您知晓吗?就让小编我来为您一一解答吧~


“重点支持职工在缴存地或户籍地购买首套普通住房和第二套改善型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职工本人(含配偶)在非本市及非户籍地购房及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不予提取住房公积金。”

解读:自4月22日起,只允许职工在缴存地或者户籍地购买的房屋进行公积金买房或者还贷提取,例如,职工A是蚌埠市户口,在合肥缴纳住房公积金,那么只有在合肥或者蚌埠购买的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可以进行买房提取或者还贷提取,其余地区的房屋不允许提取。

注:如是2019年4月22日前购买的房屋不受地区的限制。


“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稳定缴存半年以上的,由转入地审核并发起异地转移接续流程,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未在异地继续缴存的非本市户籍职工,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手续。缴存职工申请将异地住房公积金转入我市的,须在我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满半年以上。”

解读:1、自4月22日起,异地公积金转移需要在新的缴存地缴存半年后,由新缴存地审核并发起转移接续流程,才能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

2、自4月22日起,非本市户籍离职提取,需要在个人账户封存满半年后才可以办理;


此外,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或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等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会从严审核住房消费行为和证明材料的真实性。

一旦发现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缴存职工,合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记载其失信行为并随其个人账户一并转移。对已提取资金的,责令限期全额退回,暂停其住房公积金提取资格和贷款资格。对逾期仍不退回的,列为严重失信行为,并依法依规向相关管理部门报送其失信信息,实施联合惩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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