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
核心提示
问: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事后变更?
答:不可以。
案情简介
1987年12月,马某进入某家电公司工作。2017年7月22日凌晨,家电公司在稽核时认为马某在工作时间睡觉,故于2017年7月28日通过内部公文系统发布处理通报。通报中称,因马某上班时睡觉,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同时,公司向马某书面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你在工作时间睡觉,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现公司决定自2017年7月28日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马某在向家电公司提交的自书说明中未承认睡觉,解释其正与另一班长讨论工作。
马某不服家电公司的处罚决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家电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家电公司无法举证证明马某在上班时间睡觉的事实,于是对解除理由进行了变更,称马某作为班长,放任《厂内退货通知单》《请假审批表》等材料由他人代签,管理懈怠、未尽到应有的监督责任,且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违法,无须支付赔偿金。
争议焦点
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能否事后变更?
处理结果
裁决家电公司支付马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案例评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本案中,家电公司因认定马某上班时间睡觉,违反规章制度,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应该承担举证责任。但是家电公司提供的证据仅有马某的自书说明,且马某未承认睡觉。之后,家电公司将解除理由变更为马某放任《厂内退货通知单》《请假审批表》等材料由他人代签,且存在弄虚作假等情况。
由于家电公司在《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并未以此为由来解除劳动合同,若放任其事后变更事实、理由及依据,会严重侵害劳动者申诉、申辩等救济权利。故仲裁委未采信家电公司的辩称意见,认定家电公司与马某解除劳动合同缺乏足够的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从而裁决该解除行为违法并向马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
启示思考:判断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合法与否,应当严格依据用人单位的解除通知所载明的事实和理由。用人单位在作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前,应当充分确认相应的解除事实和理由。一旦作出决定,再寄希望于事后进行变更,其变更的解除事实和理由将不会被仲裁委纳入审查范围。
文 | 强纪栋
单位 | 江苏省无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编辑 | 黄晓云